公告「桃園市服務業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波新聞

來源:波新聞 | 日期:2019-03-28 00:03:29 | 瀏覽次數: 1800

波新聞─陶泰山

桃園市服務業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108.3.27 第2次修正)
壹、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作業要點辦理所轄服務業汰換老舊空調、照明設備及建置能管系統以落實節電,特訂定「桃園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貳、本計畫以本府經濟發展局為執行機關,辦理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
參、申請補助期間: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T8/T9)、智慧照明及能源管理系統(中、大型)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接風管空氣調節機、中央空調冰水主機、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T5)、LED燈泡、天井燈、筒燈暨嵌燈及能源管理系統(小型)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本府得視補助款支用情形提前公告中止或延長申請補助期間。
肆、本計畫補助品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設備汰換類: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及CNS 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71kW(含)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接風管空氣調節機:
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5173規定者。
(三)中央空調冰水主機:
指以1部或多部密閉或開放式壓縮機(離心式、螺旋式、渦旋式、往復式或其他形式),與蒸發器、 冷凝器及相關配件組合而成,用以進行冰水之降溫或作為熱回收加熱之機組,並符合經濟部公告空調系統冰水主機能源效率標準(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經能字第09004619170號)者。
(四)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
指服務業辦公與營業場所之T8/T9及T5螢光燈具。
(五) LED燈泡:
指規格為額定頻率六十赫茲、額定電壓大於單相交流50伏特及單相交流300伏特以下之非指向型LED燈泡。
(六)天井燈:
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之燈具,且其額定總光通量應大於4,000流明(lm)。
(七)筒燈暨嵌燈:
筒燈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外觀呈筒(桶)狀或柱狀;嵌燈指全部或部分安裝於物體表面凹處,額定總光通量應小於4,000流明(lm)。
(八)智慧照明:
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二、智慧用電類:
(一)能源管理系統(大、中及小型):
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系統元件包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伍、各補助品項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本市轄內服務業,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內汰換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接風管空氣調節機、中央空調冰水主機、螢光燈具(T8/T9及T5)、LED燈泡、天井燈、筒燈暨嵌燈及於所屬之室內停車場更換設置智慧照明者。
二、本市轄內服務業申請設置能源管理系統者。
陸、各申請品項之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補助品項每案包含設備汰換類(含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接風管空氣調節機、中央空調冰水主機、辦公室照明燈具、LED燈泡、天井燈、筒燈暨嵌燈及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及智慧用電類(含能源管理系統)兩類,得同時申請補助。
二、各類品項規定如下:
(一)設備汰換類,其規定如下: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或2級產品,額定總冷氣能力每kW補助新臺幣2,500元,且補助費用不得逾45%。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
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5173規定,額定總冷氣能力每kW補助新臺幣2,500元,且補助費用不得逾45%。
3.中央空調冰水主機
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空調系統冰水主機能源效率標準(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經能字第09004619170號)者,每RT補助5,000元,且補助費用不得逾45%。
4.辦公室照明燈具(T8/T9、T5):
汰舊換新後之辦公與營業場所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100 lm/W(含)以上,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產品,補助45%費用,惟每具補助單價不得逾新台幣800元。
5.LED燈泡:
汰舊換新後之LED燈泡,發光效率應達110 lm/W(含)以上,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發光二極體燈泡」獲證之產品,補助45%費用,惟每顆補助單價不得逾新台幣50元。
6.天井燈
汰舊換新後之天井燈,燈具總光通量低於20,000lm者,發光效率應達110 lm/W(含)以上;總光通量20,000lm以上者,應在80 lm/W(含)以上;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天井燈」獲證之產品,補助45%費用,惟每盞補助單價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
7.筒燈暨嵌燈
汰舊換新後之筒燈暨嵌燈,發光效率應達110 lm/W(含)以上,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筒燈暨嵌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筒燈暨嵌燈」獲證之產品,補助45%費用,惟每盞補助單價不得逾新台幣200元。
8.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導入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120 lm/W(含)以上,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產品,補助45%費用,惟每盞補助單價不得逾新台幣600元。
(二)智慧用電類,其規定如下:
1.能源管理系統:
(1)小型服務業(契約容量50kW以下)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補助45%費用,惟每套補助不得逾新臺幣10萬元。
(2)中型服務業(契約容量介於51kW至800kW)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補助45%費用,惟每套補助不得逾新臺幣50萬元。
(3)大型服務業(契約容量超過800kW)導入之系統功能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並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功能,補助45%費用,惟每套補助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
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接風管空氣調節機及中央空調冰水主機汰換總kW(RT)數或台數(擇一認定)應大於或等於新設數量。
柒、申請文件與程序:
一、申請文件:
(一)設備汰換類(於汰換完成後申請):
1.補助申請表:
(1)申請者依申請方式分為「自辦」或「代辦」擇一辦理:
a.「自辦」:由符合本計畫第伍條第一項之服務業者自行備妥下列應備文件後,依本計畫規定之送達方式辦理。
b.「代辦」:申請者委由販售本計畫設備汰換類產品之經銷商、通路商、電器行或製造商等(以下簡稱代辦者)協助備妥下列應備文件後,由代辦者檢具「桃園市設備汰換補助代辦簡表」(附件1) 及各申請者「桃園市設備汰換補助代辦委託證明書」(附件2)並依本計畫規定之送達方式辦理。
(2)申請者於汰換完成後檢具「桃園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包括完工前、後之現場相片作為佐證資料)(附件3)向本府申請。
2.桃園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切結書(附件4)。
3.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本府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工廠、機關、學校除外。
4.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
申請單位如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請提供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如公司登記、立案登記或稅藉資料等)或出具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5.「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購置證明文件」(附件5):
(1)以新購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為原則;如因故無法提供正本者,應於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且須於請領補助款前配合本府辦理原始憑證留存查核事宜。
(2)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應註明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
6.廢機回收證明文件(非申請補助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接風管空氣調節機及中央空調冰水主機者免附):
(1)申請額定總冷氣能力9.3 kW以下且非水冷式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暖氣機者,應委託設備販賣業者將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回收處理,並提供由設備販賣業者所開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之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消費者收執聯)。
(2)申請額定總冷氣能力9.3 kW以上或水冷式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暖氣機者,應將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送至環保署核定合格回收或處理業者[1],並提供由回收、處理業者所簽署之回收證明文件(附件6)。
(3)申請接風管空氣調節機及中央空調冰水主機,比照第(2)項方式辦理(附件6);中央空調冰水主機應提供拆解及回收相關照片佐證。
7.補助設備規格及證明文件: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經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級或2級且於補助期間仍有效之產品,並檢附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
應檢附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5173規定相關佐證文件,以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測試報告為原則。
(3)中央空調冰水主機
應檢附符合經濟部公告空調系統冰水主機能源效率標準(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經能字第09004619170號)規定相關佐證文件,以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測試報告為原則;屬中華民國能源效率標示冰水機能源效率管理系統核准之生效產品者免附[2]。
(4)辦公室照明燈具(T8/T9、T5):
符合發光效率100 lm/W(含)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以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測試報告為原則;屬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產品得免附。
(5)LED燈泡:
符合發光效率110 lm/W(含)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以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測試報告為原則;屬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發光二極體燈泡」獲證之產品得免附。
(6)天井燈:
燈具總光通量低於20,000lm者,符合發光效率110 lm/W(含)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燈具總光通量20,000lm以上者為80 lm/W(含)以上),以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測試報告為原則;屬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天井燈」獲證之產品得免附。
(7)筒燈暨嵌燈:
符合發光效率110 lm/W(含)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以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測試報告為原則;屬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筒燈及嵌燈」獲證之產品得免附。
(8)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LED符合發光效率120 lm/W(含)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裝置之證明文件,以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測試報告為原則;屬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產品得免附。
(二)智慧用電類(須事前申請建置並取得本府同意核備) (不適用代辦方式):
1.事前申請:
(1)建置申請表:
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者,須於事前填具「桃園市政府補助導入能源管理系統-建置申請表」(附件7)向本府申請,獲書面通知核可者,應於獲審核通過日起3個月內檢附完工驗收報告書於本府;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到期日前申請展延1次,最長不逾3個月。未申請展延者,本府逕予廢止其申請。惟經本府認定可專案展延者,即不受前項期限之規定。
(2)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本府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工廠、機關、學校除外。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
申請者如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出具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能管系統建置項目說明文件(如估價單)。
2.完工驗收:
(1)完工驗收報告書:
申請者於建置完成後檢具「桃園市政府補助導入能源管理系統-完工驗收報告書」(包括完工前、後之現場相片作為佐證資料)(附件8)向本府申請補助款。
(2)本府同意建置申請核備函影本。
(3)桃園市智慧用電補助申請切結書(附件9)。
(4)「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購置證明文件」(附件5):
a.以新購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為原則;如因故無法提供正本者,應於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且須於請領補助款前配合本府辦理原始憑證留存查核事宜。
b.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應註明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
(5)補助設備規格及證明文件:
a.中、小型服務業(契約容量800kW以下)之申請案於提送完工驗收報告書時,應附包含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需量趨勢及用電累計度數之報表,且上述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呈現。
b.大型服務業(契約容量超過800kW)之申請案於提送完工驗收報告書時,應附包含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需量趨勢及用電累計度數之報表;空調冰水系統及各冰機之需量之報表;冰水系統、冷卻水系統之出入水溫度、總流量之報表,且上述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呈現。
二、本計畫之申請表格可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官方網站下載[3]。
三、申請者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後,於公告期間內親自遞交或郵寄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郵寄封面應載明「申請桃園市服務業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收件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件日期以機關收件戳章日期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捌、補助審核作業及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審查程序
(一)書面審查:
申請案件依機關收件戳章日期或現場收件日期先後順序進行審核。
(二)現場查核:
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本府應安排現場查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得視情形安排。查核時間排定後,如申請者無法配合現場查核作業,將辦理退件。
二、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本府將函文申請者於通知日(本府發文日期)次日起14天內補正,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若申請者屆期未補正或經2次補正皆不齊全者將逕予退件,退件後申請者應重新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
(一)採自辦方式:
本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檢具本府核定補助公文影本、補助款領據(附件10)及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辦理請款事宜。
(二)採代辦方式:
本府將以書面通知代辦者,代辦者應檢具本府核定補助公文影本、補助款領據(附件10)、補助款讓渡授權書(附件11)及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辦理請款事宜。
四、本計畫經費為經濟部能源局分期補助,故如該期可申請經費額度已用罄,符合資格但尚未補助之申請案則移列到下一期款項,按優先順序辦理補助。
玖、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或代辦者所提供之文件若為影本,應於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補助:
(一)申請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
(二)申請者資格不符。
(三)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四)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五)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執行期間前或執行期間後。
(六)申請日期超過補助期間。
(七)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八)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九)經查證有囤積、轉賣或逕行退換補助產品之情事。
(十)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一)未配合本府協助配合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二)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重複申請其他機關補助。
(十三)現場查核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三、經查獲申請者或代辦者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事項,本府得廢止或撤銷其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申請者或代辦者經本府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而逾期未繳回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拾、申請者或代辦者請領補助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拾壹、獲補助款之申請者,應就本府所舉辦之節電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提供相關協助及同意本府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拾貳、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拾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合格回收處理業者搜尋網址:http://recycle.epa.gov.tw/epa_search3/Nepa_searchv21.aspx
[2] 中華民國能源效率標示冰水機能源效率管理系統網址:http://meps.energylabel.org.tw/mepsicewater/_outweb/product/Approval/list.asp
[3] 本府經濟發展局網址:http://edb.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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